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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助力创新创业,11月17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巴中市分行印发了《巴中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该《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5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运行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5〕3号)、《关于印发〈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5〕6号),对贷款额度、财政贴息等予以调整。为及时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联合研究出台了《巴中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八章,主要包括总则,贷款对象,贷款额度和期限,贷款担保,贷款申请、发放与贴息,贷款回收与风险管理,部门职责,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实施办法》的起草依据及创业担保贷款的概念。
第二章,贷款对象。明确了个人、小微企业的对象条件和贷款次数。个人贷款申请对象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10类对象;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
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
第三章,贷款额度和期限。明确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期限。个人最高申请贷款额度为50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小微企业申请贷款为600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
第四章,贷款担保。规范了担保基金运营及担保的方式、反担保方式、鼓励降低或取消反担保的条件。明确担保费率应低于0.5%。 鼓励各地对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免除反担保金额提高至10万元以上。
第五章,贷款申请、发放与贴息。规范了个人、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应提交的资料、申请流程。明确了申请渠道、办理时限、贷款利率与贴息。
第六章,贷款回收与风险管理。明确了贷款回收和清欠责任及代偿损失的分担,在规定期限内确实无法追偿的,代偿由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按分险合作协议共同承担。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一定比例,担保机构暂停办理该经办银行新业务,不良率达到可控范围后,可恢复开展新业务。
第七章,部门职责。明确了人社、财政、人行、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第八章,附则。对未尽事宜、政策调整、实施时间、解释权限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三、主要特点
一是提高了贷款额度。个人最高申请贷款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小微企业申请贷款额度由400万元提高到600万元。
二是降低了担保费率。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由原文件规定的担保费率应低于1%修改为担保费率控制在0.5%以内,切实降低贷款者负担。
三是降低了反担保条件。个人申请10万元及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免除反担保。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免除反担保金额提高至10万元以上。
四是贷款利率发生了变化。将原贷款利率上限LPR+250BPs降低到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s,更利于政策红利的释放。
五是取消了代偿承担比例。将原文件代偿损失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按7:3的比例共同承担修改为由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按分险合作协议共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