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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7-07-12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7〕58号),按照《中国制造2025》《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计划》等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元化金融服务体系,大力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强和改进对制造强省建设的金融支持和服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和持续改进对制造强省建设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一)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加强对制造业科技创新、转型升级和科技型中小制造企业的金融支持。制造业是实体经济的主体,是科技创新的主战场,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攻领域。当前,我省制造业仍存在大而不强,自主创新能力不高,重大发明专利不多,产品水平不高,知名品牌数量少等问题。全省金融部门应聚焦制造业发展的难点痛点,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原则,不断优化金融支持方向和结构,着力加强对制造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升级的中长期金融支持,积极拓宽技术密集型和中小型制造业企业的多元化融资渠道,促进制造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和由大变强。
(二)突出支持重点,改进和完善制造业重点领域和关键任务的金融服务。全省金融部门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计划的通知》(川府发〔2015〕53号)要求,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水平。探索为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数据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设提供创新型、多元化融资服务,支持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着力加强对核心基础零部件等“四基”企业的融资支持,促进工业基础能力提升。切实加强对企业技术改造中长期贷款支持,合理安排授信期限和还款方式,支持制造业两化融合发展和智能化升级。大力发展绿色金融业务,促进制造业绿色发展。加大对科技企业和军民融合企业的信贷投入,支持以军民融合为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发展壮大。积极运用信贷、租赁、保险等多种金融手段,支持高端装备领域突破发展和扩大应用。加强对智能制造重点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制造业个性化定制和服务型制造。加大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统筹协调力度,运用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贷等手段,支持制造业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积极发展和完善支持制造强省建设的多元化金融组织体系
(三)发挥各类银行机构的差异化优势,形成金融服务协同效应。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在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切实发挥引领作用,在业务范围内以财务可持续为前提,加大对重大项目、重大技术推广和重大装备应用的融资支持。全国性商业银行要积极发挥网络渠道、业务功能协同等优势,为制造业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不断改进和提升对中小型制造业企业金融服务的质量效率。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注重发挥管理半径短、经营机制灵活等优势,立足当地,服务中小,积极开发针对中小型制造业企业的特色化、专业化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完善银行机构组织架构,提升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探索建立先进制造业融资事业部制,加强对七大优势产业、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的专业化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省级以上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省级以上开发区、“51025”重点产业园区等先进制造业聚集地区设立科技(分)支行,加快推进服务中心、事业部等专营机构和部门建设,在客户准入、信贷审批、风险偏好、业绩考核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管理。积极推动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围绕制造业中量大面广的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提供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的金融服务。要完善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制度,激励基层机构和信贷人员支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发展。
(五)规范发展制造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集团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充分发挥财务公司作为集团“资金归集平台、资金结算平台、资金监控平台、融资营运平台、金融服务平台”的功能,有效提高企业集团内部资金运作效率和精细化管理水平。鼓励具备条件的制造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开展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消费信贷和融资租赁服务,促进集团产品销售。稳步推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工作,通过“一头在外”的票据贴现业务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促进降低产业链整体融资成本,更好的支持集团主业发展。
(六)加快制造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制造业企业在制造业集聚地区,通过控股、参股等方式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支持大型飞机、民用航空、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智能电网成套设备等高端装备重点领域扩大市场应用和提高国际竞争力。大力发展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等业务,充分发挥融资租赁业务支持企业融资与融物的双重功能,通过“以租代购”、分期偿还等方式,支持制造业企业实施设备更新改造和智能升级。积极发挥融资租赁“以租代售”功能,支持制造业企业扩大销售和出口。
三、创新发展符合制造业特点的信贷管理体制和金融产品体系
(七)优化授信管理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围绕制造业新型产业链和创新链,积极完善授信管理机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合理考量制造业企业技术、人才、市场前景等“软信息”,将相关因素纳入银行客户信用评级体系,挖掘企业潜在价值。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结合企业“三表”、“三单”、“两品”等非财务信息,运用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以品牌为基础的商标专利权质押贷款等方式,积极满足创新型制造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的资金需求。
(八)大力发展产业链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制造业产业链核心企业,积极开展仓单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保理、国际国内信用证等各种形式的产业链金融业务,有效满足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融资需求。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公共服务功能,降低银企对接成本。大力推广绵阳“长虹模式”,鼓励制造业核心企业、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对接,开发全流程、高效率的线上应收账款融资模式。研究推动制造业核心企业在银行间市场注册发行供应链融资票据。
(九)积极争取投贷联动业务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争取投贷联动业务试点,为科创型制造业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优化企业融资结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外部投资公司、各类基金开展合作,积极整合各自的资金、信息和管理优势,促进银企信息交流共享,实现合作共赢。积极研究银行与投资功能子公司、政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有效降低信贷风险。
(十)完善制造业兼并重组和产能置换的融资服务。贯彻落实国家推进制造业兼并重组和部分行业产能置换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鼓励金融机构对兼并重组和产能置换企业实行综合授信。开办并购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体系,在综合考虑并购双方行业前景、市场结构、经营战略、管理团队、企业文化、股东支持以及协同效应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支持制造业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实现行业整合,通过产能置换实现转型升级。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兼并重组和产能置换项目实施联合授信。允许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兼并重组和产能置换资金,降低兼并重组和产能置换企业债务负担和杠杆率。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和产能置换,扩大企业兼并重组和产能置换资金来源。
(十一)切实择优助强,有效防控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独立审贷、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原则,择优支持有核心竞争力的产业聚集区和企业,注重从源头把控风险。要发挥银行业同业沟通、协调、自律作用,通过联合授信、银团贷款等方式,形成融资协同效应,切实防止多头授信、过度授信,避免一哄而上、重复建设形成新的过剩产能。支持制造业企业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实施债转股,合理加大股权融资力度,加强企业自身债务杠杆约束,降低企业杠杆率。要稳妥有序退出过剩产能领域,对化工、煤炭、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中有市场、有效益、有技术、经营规范的企业和技改项目,要支持其合理信贷需求。
(十二)积极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综合运用债务重组等手段,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度;积极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为处置不良资产开辟新路。各级监管部门要鼓励和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积极参与不良贷款处置工作。严厉打击制造业企业通过转移、出售有效资产,破产清算等逃费银行债务行为。
四、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强对制造强省建设的资金支持
(十三)充分发挥股权融资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制造业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上市、融资,促进重点领域制造业企业做优做强。支持优质制造业企业纳入省内“创业板行动计划”、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在上市融资企业储备库里,对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制造业企业重点扶持。支持制造业企业在境外上市融资,提升四川省制造业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支持制造业上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增发、配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实施再融资和并购重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优化产业布局。支持创新型、科技型、成长型制造业企业在“新三板”、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实现跨越发展。
(十四)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贯彻落实扶持创业投资发展的各项政策,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有效弥补创新型、成长型制造业企业的融资缺口。鼓励种子基金等各类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人等创业投资主体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创新型制造业企业的支持力度,通过提供企业管理、商业咨询、财务顾问等多元化服务,支持技术创新企业完成从科技研发到商业推广的成长历程。鼓励政府出资的产业基金、引导基金等与社会资本联合,投向四川重点领域和优势产业的制造业企业。建立健全促进私募基金健康发展的工商财政支持政策,培育服务制造业的优质私募基金,推动私募基金接受监管、规范运作。
(十五)支持制造业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发行公司债、可续期债、可转换债、可交换债、集合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票据、定向工具等直接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调整债务结构。设计开发符合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的创新债券品种。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国家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攀西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试验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等区域内的企业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园区运营机构发行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用于建设和改造园区基础设施,采取多种方式为入园入区制造业企业提供信用增信服务,增强融资能力。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优质制造业企业在注册发行分层分类管理体系下统一注册、自主发行多品种债务融资工具,提升储架发行便利。
(十六)支持制造业领域资产证券化。鼓励金融机构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兼顾收益性和导向性的制造业领域信贷资产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鼓励制造业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以及通过交易所市场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改善企业流动性状况。大力推进高端技术装备、智能制造装备、节能及新能源装备等制造业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拓宽制造业融资租赁机构资金来源,更好服务企业技术升级改造。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主动化解制造业过剩产能领域信贷风险。
五、发挥保险市场作用,助推制造业转型升级
(十七)积极开发促进制造业发展的保险产品。进一步鼓励保险公司发展企业财产保险、科技保险、专利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保险业务,为制造业提供多方面的风险保障。鼓励发展制造业贷款保证保险,支持轻资产科创型高技术企业发展壮大。大力发展产品质量责任保险,提高制造业品牌信任度。深入推动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保险经营常态化,推动制造业军民融合,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助力。探索新药首批次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建立符合本地制造业发展导向的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机制。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新兴市场开拓的保障力度。发挥好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实现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应保尽保。
(十八)扩大保险资金对制造业领域投资。积极发挥保险长期资金优势,在符合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性和收益性的前提下,通过债权、股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制造业转型升级提供低成本稳定资金来源。支持保险机构投资制造业企业发行的优先股、并购债券等新型金融工具。鼓励保险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共享信息、优势互补,合作开展制造业领域股债结合、投贷联动等业务。不断完善制造业企业与保险机构资金运用部门的沟通交流平台,加强信息共享,促进险资供需有效对接。鼓励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支持制造业企业融资需求。
六、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支持制造业企业“走出去”
(十九)拓宽制造业“走出去”的融资渠道。金融机构要根据企业“走出去”需要,进一步优化完善海外机构布局,提高全球化金融服务能力。要积极运用银团贷款、并购贷款、项目融资、出口信贷等多种方式,为制造业企业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提供多元化和个性化的金融服务。支持“走出去”企业以境外资产和股权等权益为抵押获得贷款,提高企业融资能力。支持制造业企业开展外汇资金池、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支持制造业企业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下进行跨境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制造业企业利用境外市场发行股票、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
(二十)完善对制造业企业“走出去”的支持政策。不断优化外汇管理,满足制造业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真实、合理的购汇需求。支持制造业企业在对外经济活动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优化对外人民币贷款项目管理,探索开展企业使用人民币对外贷款和投资。推动设立人民币海外合作基金,为制造业企业“走出去”项目提供成本适当的人民币贷款或投资。鼓励进一步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新兴市场开拓的保障力度。发挥好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实现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应保尽保。
七、加强政策协调和组织保障
(二十一)积极做好产业与金融的对接。成立由人行成都分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组成的四川省金融支持制造强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加强产业政策与金融政策的沟通协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定期发布重点制造业企业和重点制造项目“白名单”,并对“白名单”中的企业和项目进行动态调整,为金融机构落实差别化的信贷政策提供参考依据。充分利用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大数据监测分析系统“天府融通”平台,做好制造业企业融资需求发布和对接,促进产业政策信息、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金融产品信息交流共享。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行成都分行将定期监测融资对接成果,并通过适当途径做好监测数据共享。
(二十二)实施“制造强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升工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白名单”中的企业提供融资帮扶,打造以金融培育为核心,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为载体,企业日常走访辅导为基础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加大对制造强省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证券和保险机构积极开发适合“白名单”企业和项目融资特点的产品,提高制造强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二十三)深入推进产融合作试点。支持成都、绵阳深入推进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工作,选择基础条件好、产业优势明显、政策整合能力强的市(州)、县(市、区)、经济区域开展省级产业与金融合作试点,鼓励试点地区聚合产业资源、金融资源、政策资源,支持制造强省建设,探索产业与金融良性互动、创新发展的有效途径,实现互利共赢。
(二十四)加大货币信贷政策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的正向激励作用,对支持制造业转型升级工作成绩突出的金融机构要优先予以支持。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制造业的信贷投放,努力提高制造业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例和工业转型升级项目贷款占全部工业贷款的比例。进一步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存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增强自主理性定价能力,合理确定对制造业企业的贷款利率水平。
(二十五)优化政策配套和协调配合。地方政府通过设立产业引导基金、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加大对先进制造业的投资力度,撬动各类社会资本支持制造业转型升级。通过构建财政金融互动政策体系,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积极探索多样化的信贷风险分担机制,通过设立风险补偿基金、政府性担保基金、应急转贷基金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制造业领域的信贷投入。进一步完善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机制,建立合理的企业贷款风险分担和利率协商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恶意逃废债行为要给予严厉打击,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二十六)加强监督引导和统计监测。建立金融支持制造强省建设工作的产业和金融部门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引导。完善和落实支持制造强省建设的金融统计制度,进一步加强对高新技术制造业、先进制造业融资情况的统计监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