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所得”征收的税,但并不是说,个人“有所得”就要交个税。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自有其规则: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然后就是11个税目的列举。
所以,个人所得税实际上是对《个税法》所列11个税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税。
如果不在11个税目之中,就算有所得,也不征税。
举例来说: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这个规定本身就是多余的和重复的。因为个人受赠的收入,本来就不属于《个税法》规定的11个税目中的任何一个。本来就不应交税。
实际上,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之所以敢这样规定不征税,也是因为本身就不该征税,他们无权把应该征税的所得,认定为不征税的所得。(注意,免税≠不征税)
当然,面对中国的征管现实水平,有财税部门的明文规定不征税,对于纳税人来说,也有一些好处,就是免得与税务进行复杂的争议。
但千万不要形成这样的认识:凡是不是财税【2011】50号文规定不征个税的情况,就都要征个税。——不能从不征税的茶中,反品出征税的味道。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规定要缴税是什么意思呢?
发文单位之一是财政部,而《个税法》规定的第11个税目是“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所以,它实际上是规定了一项新的“其他所得”。国务院财政部门就是财政部,可见,财政部的确有这个权力。
凡是被财政部下文定为“其他所得”的所得,就要缴税了。
凡是没有被纳入“其他所得”,同时也不能进入其它10个税目的所得,就至始不存在纳税的义务。
当我们把握了个税规则,把握了企业向个人送礼的个税体系后,才算真正学懂了税法。在这一类问题上,我们才能真正知道如何操作、如何筹划、如何规避风险。
此时,倒过去再学习财税【2011】50号文,就会有完全不同的感觉与收获了。
比如:业务部的促销筹划是:满100元送一张抽奖券,三万分之一机会抽中iphone8,三万分之百机会抽中电饭煲,三万分之一万机会抽中纸巾、毛巾、手套、伞等乱七八糟的东西。
发奖时,扣不扣个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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